登 录
收藏页面 设为首页
  • 最新资讯
  • 法律法规
  • 政府文件
  •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您所在的位置: > 法规标准 >政府文件

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疫苗供应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6〕94号)

发布时间:2016-07-11 10:51:26      点击数: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基层反映的情况,近期部分疫苗出现供应短缺和销售量大幅下滑的问题,引发公众对疫苗供应不足的担心。为及时有效地解决相关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疾病最重要、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疫苗供应保障和质量安全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疫苗供应中出现的问题。要督促引导疫苗生产企业严格按计划组织生产,不得因暂时性销售困难随意减产或停产,影响疫苗的正常供应和接种工作。

二、我国疫苗生产能力可满足市场需求,质量安全有保障。近期出现的疫苗短缺主要是工作衔接问题,是暂时性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引导企业切实落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674号)中的各项政策,做好与疾控机构疫苗采购的衔接工作,防止出现因疫苗供应不足导致的接种率下降问题。

三、各地要强化对疫苗生产流通的全过程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力度,保证疫苗质量和生产流通行为的规范。要充分发挥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保证疫苗产品持续稳定生产。对企业提交的疫苗产品批签发申请,相关单位要加快抽样送样和检验审核工作,提高批签发效率。要指导和督促疫苗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做好委托储存配送企业的备案管理工作。要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和疾控机构做好疫苗采购工作,保障疫苗及时供应和预防接种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疫苗批签发统计情况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