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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采购倒计时:全省应采尽采!飞检30家医疗机构!
4月22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简明问答》和《<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进一步明确实施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全方位推进药品阳光采购,深化“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动态调整调整支付标准。
这不仅意味着“5月1日”江苏省全面实施阳光采购的时间节点进入倒计时,而且标志着江苏省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平台集中采购即将成为常态操作,未来所有公立医院采购都将在省平台进行。
严格阳光采购始终保持监管高压
4月20日,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正式下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药品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部署推进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驻苏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均在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阳光采购。
按照江苏省阳光挂网议价采购要求,纳入采购的药品类别包括8类,分别为:省平台已挂网药品、省平台未挂网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创新药品、参比制剂和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新批准注册的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和省级定点储备药品、短缺药和急抢救药等其他药品。
同时,结合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格“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对按要求议价采购而节省药品费用支出的医疗机构,当年度不调减医保总额控制指标,激励医疗机构优化药品费用结构,规范药品使用;对国家及省组织的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药品,医保基金按照不低于带量采购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对合理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完成约定用量、按时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医保总额控制指标;对合同期内未完成集中带量采购约定用量或拖欠回款的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医保总额预算额度。
此外,针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主体责任,政策要求企业应当如实提供企业资质、产品信息、价格信息以及质量、价格和供货稳价承诺书等相关资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如实申报价格、相互串通报价、价格上涨幅度或频次异常、区域间价格差异较大、出现药品质量问题、未按合同约定供货和配送、发生商业贿赂等行为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就在前不久,江苏省召开了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暨全省医保公共服务专项治理年部署会(视频会),会议明确提出,2020年全省的医保工作将强力推进药品耗材招采制度改革和医保支付管理改革。
该省医保局局长周英表示,2020年江苏将进一步健全完善药品耗材联盟采购,着力规范全省药品耗材采购行为,全年开展6次以上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推进省平台与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在省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应采尽采。
“为加强基金监管,今年全省将组织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考核评价,建立健全医保医师(药师)积分管理办法。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欺诈骗保行为,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省内异地检查三级医疗机构不少于30家,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
省级平台为核心地方采购趋向多元
事实上,自去年年底,就有多省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除国家集采之外品种的采购模式展开探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版集采模式,众多新尝试引发市场关注:
2019年11月,湖南省发布通知,针对54个抗菌药物实施集中带量采购;
2019年11月,河北省发布通知,明确开展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集中采购,涉及15个品种,给予全省全部市场;
2019年11月,江西省发布通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以区市为单位组成12个采购联盟,从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部分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且竞争较为充分的药品,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2020年1月,福建省发布通知,确定了14个采购金额较大、竞争充分、临床使用成熟、同一通用名尚未有仿制药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组织实施带量采购;
2020年4月,山西省发布通知,对21个临床使用成熟、采购金额较大 、竞争相对充分的注射剂品种开展带量采购。
虽然第三批国家集中带量采购的呼声愈演愈烈,部分政策文件也提到构建全国统一的集采体系和管理平台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全国集采就是未来药品集中采购的唯一路径。不难预见,随着地方版集采的陆续落地,带量采购扩品种范围将越来越广,方式将越来越多。
业内人士指出,与国家带量采购主要集中在一致性评价过评品种不同,各省份的地方集中采购,依据地方临床需求,在具体品种上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性。“虽然地方采购的核心方案和思路与国家集中采购类似,但具体品种、中标数量、质量要求,客观上会存在些许区别,省级、市级、GPO、医联体等分层分类采购,值得企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