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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清单出炉,散布涨价信息、低于成本价竞标等在列

发布时间:2020-07-27 15:26:51      点击数:      来源:

近日,国家医保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0731日前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9方面内容,就建立信用评价目录清单、实行医药企业主动承诺制、建立失信信息报告记录渠道、开展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级处置失信违约行为、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正确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共同推进信用评价制度建设作了明确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列入目录清单的失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在医药购销中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税违法、不正当价格行为、恶意违反合同约定、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等。

根据《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事项目录清单(2020版)》,失信事项分为以下7个主要情节:

1、医药购销中,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被依法处罚,不主动纠正涉案产品的不公平高价;

3、非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发票;

4、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上涨等违反《价格法》的行为;

5、医药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医药价格主管部门函询、调查、约谈、告诫、检查、推诿、拒绝、不能充分说明原因或作出虚假承诺的;

6、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事项、拒绝履行购销或配送合同;

7、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扰乱集中采购秩序。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医药企业在定价、投标、履约、营销等过程中,通过目录清单所列失信事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范围。

根据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医药企业在本地招标采购市场的失信情况评定为一般、中等、严重、特别严重四个等级,每季度动态更新。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所依据的事实,以法院判决或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为准。鼓励地方探索量化评分的信用评级方法,提升信用评级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征求意见稿表示,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医药企业信用评级,分别采取书面提醒告诫、依托集中采购平台向采购方提示风险信息、暂停相关药品或医用耗材的投标挂网、暂停供应配送中标药品或医用耗材资格、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等处置措施,落实医药企业失信违约责任。

征求意见稿鼓励医药企业修复信用,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或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在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申请公开听证,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