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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3 17:07:11      点击数:      来源:

各会员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国资委关于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的标杆企业。建立药品流通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信息公开、分类管理、社会监督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流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和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将开展2017年药品流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同时,根据《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将对2014年通过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进行复评(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①注册资本:批发企业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不少于100万元;

②企业连续营业时间三年以上;

③工商年检通过a级;

④通过gsp认证、取得相关认证证书;

⑤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

⑥企业无失信违法行为,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工商、药监、质量监督、银行、税务、司法、证监等部门的处罚;近三年内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有被执行人记录的企业,不得申请aaa级。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拟参评和复评企业可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www.capc.org.cn)“会员专区-信用评级”栏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方案”中了解本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详情,并下载《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和附件6

参评和复评企业请于2017731日前,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及2014-2016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年度各一份寄送至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同时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和附件6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jgl106@sina.com)。

三、等级评价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参评及复评企业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发布及推广应用

1、企业信用评价程序结束后,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和国资委备案批准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将召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会,向参评企业颁发由商务部和国资委统一标识、样式和编号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铜牌和证书。参评企业可以在媒体、商品销售、招投标、企业宣传材料等方面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识。

2、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中国市场秩序网(www.12312.gov.cn)、全国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公开,同时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www.capc.org.cn)、《中国医药报》、《医药经济报》、《物流时代周刊-医药流通》杂志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3、评价结果将刊登在商务部和国资委主办的《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并向驻外经商参处、驻华使馆和相关商会协会等发放。作为国内外企业和机构选择中国信用企业的重要依据。

4、《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中指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结合地方和部门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目前各级地方政府已出台相关配套文件,大力推动信用记录及信用报告的应用范围。

五、评价费用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经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审议确定,每个参评和复评企业的信用评价费为12000元(包括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信用评价费、专家委员会会议费、评审费、专家差旅费、信息管理费、证牌制作费、评价结果发布会以及媒体公示费等)。参评和复评企业在提交《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的同时,请将评价费一次性汇入如下账户:

  名: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学院路支行

  号:0200025509014407924

六、联系方式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联系人:及国良(13621165286)

联系电话:010-67273832qq1280684273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4号楼5453

  编:100044

附件:列入2017年信用评价复评企业名单

 

 

2017年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方案

1.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细则

3-1.2017年医药批发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3-2.2017年医药零售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4.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5.信用评价收支管理办法

6.受评会员企业的备案公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