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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医 药 商 业 协 会 章 程
(经五届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医药商业协会CAPC(China Association of Pharmaceutical Commerce)。
第二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全国医药商业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以医药商业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地方行业协会为主要会员。本会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医药商业行业中介组织。
第三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宗旨是: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推动医药流通体制改革,推动医药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是自律性组织,职责就是“自律、维权”。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维护和健全市场秩序,维护行业、企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政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办公住所在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督促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建议和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医药市场,为企业依法经营,理顺和规范医药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工作。其具体工作任务主要是:
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2.开展医药流通行业、地区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医药流通行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政策、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市场发展趋势,组织和指导商品交流,促进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引导企业用科学发展观进行科学决策、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4.搜集、统计、整理并反馈行业统计、品种、物价等基础资料,开展市场调研预测,编辑协会刊物,进行国内外和行业内外的信息交流。
5.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医药经济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开展国内、国际医药流通企业管理技术交流与经济合作。
6.组织医药流通企业人才、技术和有关专业培训,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7.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准入、行业管理、市场竞争规则、GSP认证等行业标准,组织企业贯彻实施;参与药品经营企业市场准入方面的有关工作及资格审查。
8.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道德准则、诚信服务等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
9.积极开展国际交往,与国外同类协会和有关行业建立合作交流关系,组织做好对国外先进经验的消化、吸收工作。
10.承办政府医药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采用单位会员制,凡经营管理具有一定规模和水平的医药商业批发企业,大型零售企业和其它医药商业企业可直接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或区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具有一定规模的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由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搞好会员单位之间的团结和协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理事更替;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立会长会。会长会参加人员为正、副会长,协会顾问,秘书长。会长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会主要研究协会年度工作和重大人事变动等问题,提出决策建议,以利协会秘书处拿出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时,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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