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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企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法定代表人应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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