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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章程
(二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以下简称连锁药店分会)。本会地址:北京市崇文区永外三元西巷甲12号。
第二条 连锁药店分会是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是报经民政部批准的医药零售业的行业协会。分会以医药零售企业,医药零售连锁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
第三条 连锁药店分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宗旨是为医药行业零售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连锁药店分会是自律性组织。积极推进行业自律,规范和完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与市场秩序,促进医药零售业的规范和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及时。
第五条 连锁药店分会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医药零售行业中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连锁药店分会推进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实际情况,建议和要求,为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开展工作,具体任务是:
1、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2、开展医药零售业医药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研究医药市场发展趋势,组织交流企业管理和改革的经验,促进零售企业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推动企业联合、重组,做大做强,促进医药流通体制改革、现代经营模式和连锁经营的发展。
4、建立医药零售行业统计信息系统,进行市场分析和预测。编辑分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有效服务。
5、制定并实施行规行约,加强企业自律。推动诚信建设,提高行业管理水平。
6、发展国际交往,组织与国外同类协会进行交流互访,学习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博采众长,为我所用。
7、组织有关专业培训和各种形式的研讨活动,帮助企业提高人员素质,指导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水平。 8、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管理水平的医药零售药店,医药零售连锁企业,及零售药店的产品供应商、软件供应商、设备供应商、咨询服务企业等均可申请加入连锁药店分会。经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正式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分会;
(三)提交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权力
1、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优先获得信息资料和各项咨询服务;
3、对连锁药店分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参加药店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5、会员单位有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执行分会的有关决议;
2、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分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热心药店分会工作,及时提供企业有关信息资料和报表。
第十一条 发展会员单位,须履行以下手续:
1、申请加入连锁药店分会的单位,要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等提出书面申请,连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同交分会秘书处。
2、分会秘书处接到书面申请后,负责对申请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理事会审批。
3、理事会讨论并通过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 为确保药店分会的信誉和影响力,对严重违法违纪、不遵守分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单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将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连锁药店分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1、决定分会的设立和解散;
2、制定和修改分会章程;
3、选举产生分会理事会;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5、决定分会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分会的执行机构
(一)理事会任期四年,其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选举产生分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
3、听取并审议分会年度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接纳新会员单位;
5、审议批准理事变更;
6、审议分会会费收支。
(二)连锁药店分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三)连锁药店分会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以理事会扩大会议形式举行。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长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连锁药店分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会籍管理、会费收取、信息的收集和反馈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生效,章程解释权归属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程序,需经会员单位提出,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会员通过,即可终止,并报国家民政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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