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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慢病服务示范店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2 12:50:41      点击数:      来源: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医改进程不断深化,医保带量集采政策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推进,特别是部分零售药店纳入当地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后,零售药店的职能发生改变,由医院药房承担的药品供应保障、药事服务等职能正逐渐释放到零售药店中,零售药店将服务更多慢性病患者,药学服务的专业化能力亟需提升。

为进一步提高零售药店对慢性病患者的服务能力,促进慢性病服务标准化、专业化发展。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制定了《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服务规范(试行)》(见附件2),并组织开展向“慢病服务示范店”学习的活动。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店积极参与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经营,有良好的质量与商业信誉,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申报企业应符合《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服务规范(试行)》标准要求。

3.按照《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自查表(试行)》(见附件3)自查,无否决项,且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

4.企业慢性病患者服务工作经验成熟,具有可推广性,并被行业认可。

二、审核办法及标准

1.审核办法:企业自愿申报、零售办公室初审、行业专家评审、中国医药商业协会核准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审核标准:主要依据两个维度:一是行业价值。企业开展慢病管理模式、慢病药学服务内容、慢病患者人数及档案管理、慢病服务水平和标准化程度及获益能力,在行业内可复制、推广以及对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影响和指导性;二是社会价值。示范店体现的社会价值,包括对市场、上下游客户的影响,在助力医药分开,医保支付、医保基金管理等医改工作的价值。

三、审核程序

1.申报企业填报慢病服务示范店申报表(见附件1)、《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自查表(试行)》(见附件3),并提供加盖公章电子版。

2.申报企业提供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注册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申报企业为医保定点药店和(或)医保统筹门店的还需提交医保定点协议证明。

4.中国医药商业协会零售办公室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和评定,遴选出示范店,申报活动结果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上公示。

四、工作要求

1.本次申报活动不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

2.各申报企业对企业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造假或虚构事实,则取消申报入围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企业申报材料请于20205 8发送指定邮箱lsyd@capc.org.cnmajingying1225@163.com

联系人:马靖颖,电话:010-6727483513811100326

特此通知。

附件:1.慢病服务示范店申报表

2.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服务规范(试行)

3.零售药店经营慢性病药品服务规范达标自查表(试行).docx

 

 

            

      

 

                                    20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