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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福建将拓至家庭共济,什么信号?

发布时间:2020-04-24 16:04:56      点击数:      来源:

近日,福建省医保局、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了《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家庭共济账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进一步拓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使用功能,7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家庭共济。

 

根据《办法》,福建省家庭共济账户遵循自愿原则设立,用于本人及其未成年子女、配偶等直系亲属之间健康综合保障。其中,家庭成员应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办法》还规定,家庭共济账户资金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超过2000元的部分,经参保职工本人授权后从个人账户划出。

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范围包括: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发生的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非疾病治疗类除外)、接种预防性免疫二类疫苗的费用;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准字号、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和消毒用品(卫消字)的费用;

在规定的健康体检机构健康体检的费用;

缴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

购买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补充保险;

其他符合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费用。

早在今年1月份,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就提出,要明确拓宽个人账户使用功能,包括可用于本人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支出,并积极探索家庭成员共济使用、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等。

此次《办法》的出台,无疑是福建省个人账户改革的进一步推进。

个人账户一直是业内较关注的事,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各省市,均出台了相关文件,推进个人账户改革。

浙江从2016年起,在建立门诊统筹的同时,也明确允许职工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用于支付配偶、子女、服务的医疗保障费用。家庭共济使用范围:(当年结余资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普通、急诊)医疗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费用;(历年结余资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自理、自付、自费医疗费用;除国家扩大免疫规划以外的预防性免疫疫苗费用。据统计,通过这项改革,浙江每年有将近20亿到30亿元的沉淀资金被盘活。

根据四川医保局、四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财政厅、四川卫健委四部门出台的《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20193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除职工本人使用外,扩大到其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使用,实现家庭成员互助共济。

根据去年年底发布的《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除可用于职工本人的门诊消费、药店消费及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费用外,可用于支付近亲属(配偶、子女、本人的父母、配偶的父母,下同)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报销后按规定需个人负担的费用;本人和近亲属健康检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

另外,浙江、福州、上海、广西百色等地还发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来购买商业保险。

去年,国家医保局关于在官网公开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部分代表关于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建议提案的答复,其中提及“部分地方已从进一步发挥个人账户对医疗费用支付能力角度开展了相应探索,如从支付本人医疗费扩大到支付家属的医疗费,从用于购买药品扩大到可以购买医用耗材及医疗器械等”,国家医保局正在积极总结地方经验,研究制定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改革方案。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及,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划定了医保个人账户改革的大方向,即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不过在过渡阶段,结合去年国家医保局关于个人账户改革的回复,扩大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或许是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