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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国家带量采购接续特点及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23-10-23 11:03:21      点击数:      来源:

目前国家药品带量采购已经步入常态化、制度化阶段,除了开展新批次国采外,以往批次也陆续面临接续。国家明确要求,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国采接续作为国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巩固前期政策成果和及时纠偏优化的功能,更是国采政策意志的延续。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明确了“三稳定”,即“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的原则和相关规则。

1、国家针对国采接续相关要求

2021年11月4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明确了国采接续中报量、评审、分量等规则2022年3月,业内流传出一份《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准确全面贯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政策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指出了各地实际接续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20233月1日,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对国采接续又提出了一些新要求。综合国家一系列文件,总结出国家对国采接续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l 地方自行开展,国家指导“沪苏豫粤”牵头开展联盟接续采购

医保办发〔2021〕44号文明确要求,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省际联盟为单位开展接续工作。2023年,国家进一步鼓励联盟开展接续采购,并明确提出,指导上海、江苏、河南、广东牵头开展联盟接续采购。

l 分类开展接续,鼓励多家中选

至于接续方式,医保办发〔2021〕44号文也有明确要求,主要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对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当前市场中已有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且有实际供应的,可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结果。

“多家中选”也是国家多次倡导内容。国采中已是多家中选,国采接续将继续保持此思路,旨在保障药品供应,同时要求不同中选企业的价差应公允合理。

l 规范质量评价方式

2022年,国家针对各地开展的国采接续工作,曾要求规范质量评价方式。具体来看,包括“不以行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的排名、企业获得的各类奖项、社会影响等作为加分项或评价指标”、“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确定中选企业的,应充分体现价格指标权重,防止关联度小的外围指标过多影响公平竞争”、“已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不得以获得境外机构批文等因素作为加分项或优先项”等要求。

l 重视报量、分量情况

在国采接续中,采购量是国家尤为关注的内容。医保办发〔2021〕44号文对采购量提出一系列要求:“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对于报送需求量明显低于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应事先明确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确保将约定采购量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等。2022年,国家也指出了国采续约中存在报量下滑的问题,并且要求,对刻意少报量或不报量的医疗机构函询约谈;将报量作为结余留用的计算基数,超出报量部分药品的使用不予支付结余留用资金等。

2、国采续约情况介绍

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自2018年11月启动以来,目前已完成了8批,采购期一般在1-3年。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批是根据各品种的中选企业数量来确定采购周期的长短。而第六批和第八批比较特殊,第六批于2022年5月执行,采购期为2年。第八批于2023年7月执行,采购周期统一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目前,全国31省均已开展国采第一、第二批采购期1-2年以及第三、四批采购期1年共计91个品种接续采购工作,绝大部分接续结果已落地执行。目前,部分地区也已开展第二批采购期3年、第三、四批采购期2年以及第五批采购期1年共43个品种的接续采购,如河南16省联盟(三、五批)、福建、苏桂陕联盟、广东、上海15省联盟等。

2023年,国家医保局要求,指导上海、江苏、河南、广东牵头开展联盟接续采购。目前,江苏牵头的苏桂陕联盟已产生中选结果;上海牵头的15省联盟也于近期启动申报信息公开大会,这两个接续项目均由国家医保局指导,意义非常。

l 苏桂陕联盟

4月7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期满品种省际联盟接续采购办公室对外发布公告,由江苏牵头,携同广西、陕西组建省际联盟,对1-5批国采协议期满的57个品种开展接续采购工作。

整体采购规则与此前江苏单独开展的国采接续规则比较相似,先询价,询价未成功的组织企业竞价,实行多家中选。此次还加入了价格纠偏的规则,该规则借鉴了国采,但又有所不同。国采中是将同品种最高价产品与最低价产品比价,将排名前6的最高价产品淘汰。而苏桂陕联盟是将所有拟中选企业的报价与同品种最低中选价的比值由高至低排序,排名前10%的产品需将价差比值达到剩余90%拟中选企业的平均价差比值,否则取消拟中选资格。此次该联盟虽然引入了“询价上限”、“价格纠偏”等控价举措,但是在“不限制中选企业数量”、“询价+竞价”等规则之下,整体中选规则还是较为宽松的。

而在分量上,继续延续此前思路,优先分量给最低价中选产品,引导企业降价,其余用量则由医疗机构自主分配,给予了医疗机构临床选择权力,满足了多样化的临床需求。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中选产品的获量不明确,尤其是在此次多家中选的情况下,无法带给企业明确的预期,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投标积极性。

经过约一个半月的时间,该联盟于5月19日对外公布了本次采购中选结果和供应清单。根据官方公布数据,此次共有490个产品符合申报资格,最终未有品种流标,共产生了330个中选产品(未对外公布接续中选价格),整体中选率为67.35%。

此次由于三省参与接续的品种不一,因此中选率也呈现出差异。江苏全部采购57个品种,因此该省的中选率和整体中选率保持了一致。陕西采购二、三、四、五批的43个品种,广西采购二、四、五批的35个品种。两省均未采购4+7第一批扩面品种,而由于此次4+7第一批扩面中选率最低,因此广西和陕西两省的中选率均高于江苏。

l 上海15省联盟

7月10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发布《十五省(区、市)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shlm-yd2023-1)》,上海、浙江、北京等15省成立国家集采药品接续上海联盟采购办公室,开展国采1-5批期满的49个药品的接续采购工作。上海此前已牵头浙江、安徽开展过两批 “长三角”联盟接续,如今牵头15省联盟接续,扩张明显。

此次接续在延续了国采思路的同时,保留了“长三角”联盟接续的部分特点,即原研/参比制剂/过评药品才可投标,按品规报量、设置最高有效申报价,报价不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且单位可比价≤同品种次低价的1.8倍或同品种国家集采中选平均价的入围,入围药品按照“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计算各联盟地区的综合得分,得分最高的药品获得该地区拟中选资格,约定采购量为该地区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的 70%(部分品种60%),得分次高且勾选备供意向的获得备供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综合评价指标”与此前长三角联盟有所不同,“药品维度”、“企业维度”各100分,部分指标倾向国采中选企业,而在“药品维度”中价格分占60%。总的来看,在国采已通过“比价”压低价格的前提下,本次接续在维持低价的同时更多考虑“综合能力”,重视稳定市场、保障供应等。

3、国采接续特点

l “询价+竞价”为主,部分项目采取综合评分、带量联动等

从目前各地国采接续采购方式来看,各批次采取询价、竞价的省份占大多数。当然,也有部分项目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如辽宁、长三角联盟、江西、甘肃、上海15省联盟等。采用综合评价的地区,部分指标被多地同时采纳,如药品质量、参与国采情况、医疗机构覆盖率、行业排名、信用评价等。此外,部分项目采用的是带量联动的方式,如北京、天津等地。2023年国家发文明确鼓励实施带量联动,今后或许有更多省份选择该种方式。

l 限价要求变化,需警惕价格联动

国家要求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和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两者低值为询价基线,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为询价上限。起初各省在接续时,询价价格要求与国家基本一致但随着接续工作的推进,限价要求也在变化,多个项目如重庆8省联盟、江西、山东要求不得高于全国省级最低价,包括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对于部分原国采中选价格较低,但在后续接续中涨价的产品来说,限价参考目前在执行的全国省级最低价,而不是原国采中选价格,限价明显宽松。当然,对于已有地方开展接续,并且产品降价明显的品种,后续其他地区接续时,也大概率会参考降价后的价格,因此产品接续时,需警惕价格联动的影响。

l 原中选企业在接续时会有“优待”

4+7扩围第一次接续时,多省是直接征询原中选企业接续意见,最终也基本是和原中选企业直接续约。目前地方在开展接续时,仍有部分地区是对原中选企业“优待”,主要体现在中选和分量规则上。如福建明确,原国采中选企业价格满足一定条件即可中选,而其他企业要想中选,则需同品种企业报价排名第一。分量时,原中选企业也受“优待”,若报价排名第一的为原中选企业,则基础约定采购量为预采购量的60%;而报价排名第一的非原中选企业,且另一家中选企业为原中选企业时,报价排名第一的企业仅能获得预采购量的30%。江苏明确,最低价中选企业2家时,医疗机构意向量的20%优先分配给原国采中选企业。此外,部分采取综合评分开展接续的省份,在制定综合评价指标时,多项指标“偏向”原国采中选产品。

4、国采接续未来发展趋势

l “沪苏豫粤”四省牵头开展联盟接续采购

2023年,国家医保局发文要求指导“沪苏豫粤”四省牵头开展联盟接续采购。其中,河南、广东、上海3省均曾多次牵头,或许正是基于这些省份已有经验,因此国家此次明确这三地继续牵头开展联盟接续采购。

目前,江苏牵头广西、陕西两省组建的“苏桂陕联盟”,已经完成了1-5批国采期满品种接续采购工作,其中江苏明确7月1日落地执行;20235月,广东就开展2-5批国采接续征求意见,目前尚未有其他省份加入。20237月,上海、浙江、北京等15省成立国家集采药品接续上海联盟采购办公室,开展国采1-5批期满的49个药品接续采购工作。

注:1、新疆含新疆建设兵团,按2个计数;

2、目录品种数以官方公布口径统计;

3、数据来源:各地医保局、招采平台官网,吴炯整理汇总;

4、统计截止至2023.7;

l 多家中选,保障供应

医保办发〔2021〕44号中曾提到同通用名药品可由多家企业中选2023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3年医药集中采购和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再次重申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

据统计,除长三角联盟、上海15省联盟、黑龙江、吉林等个别地区国采接续时,各品种独家中选外,其余省份接续多是多家中选,此举也是延续了国采的思路。在多家中选下,能更好地保障供应。

l 统一采购周期

医保办发〔2021〕44号文提出,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协议期,适当调整采购周期,逐步统一不同集采批次的执行时间。2023年又重申了该项要求。目前第八批国采已经将采购周期统一截止至20251231日。地方上,部分国采接续项目也已统一了采购周期,如苏桂陕联盟、广东二、四批接续等项目都已将接续采购周期统一至2025年底。统一各品种采购周期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后续接续的统一执行,对降低政府行政成本和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大有裨益。

总而言之,国采接续作为国采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受业内关注。其开展形式、评审方式、中选结果、降价成效是关注重点。今后,国采接续或将趋于集中、统一,后期或将主要形成“沪苏豫粤”四省牵头开展的联盟,采购周期也将逐渐统一,各批次国采接续工作将更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