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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0年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14 15:21:50      点击数:      来源: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发改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发改经体[20162657号)等文件要求,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将进一步完善药品流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鼓励企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和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继续开展2020年药品流通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同时,将对2017年通过信用等级评价的企业进行复评(名单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信用等级评价:

①注册资本:批发企业不少于500万元、零售企业不少于100万元;

②企业连续营业时间三年以上;

③工商年检通过a级;

④通过gsp认证、取得相关认证证书;

⑤企业经济效益良好,无经营性亏损;

⑥企业无失信违法记录,近三年内未受到过市场监督、银行、税务、司法、证监等部门的处罚;近三年内在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中有被执行人记录的企业,不得申请aaa级。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拟参评和复评企业可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www.capc.org.cn)“会员专区-信用评级”栏内“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方案”中了解本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详情,并下载《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

参评和复评企业请于20201115日前,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及2017-2019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分年度各一份寄送至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同时将《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jgl106@sina.com)。

三、等级评价

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参评及复评企业进行评价。

四、评价结果发布

1、企业信用评价程序结束后,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将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铜牌和证书。参评企业可以在媒体、商品销售、招投标、企业宣传材料等方面使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识。

2、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在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网站(www.capc.org.cn)、《中国药品流通》杂志及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五、评价费用

1、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收取信用评价费,参评企业在提交《企业信用评价申报书》的同时将评价费3000元汇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评价费发票由收款方开据,请同时提供开票信息。

户名: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账号:341556032379

开户银行名称:中国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

联系人:邱志,电话:010-66580431

2、本着为行业服务、减轻参评会员企业负担的原则,经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审议确定,信用评价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专家委员会会议费、评审费、专家差旅费、信息管理费、证牌制作费、评价结果发布会以及媒体公示费等)由协会承担。

六、联系方式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联系人:及国良(13621165286)

联系电话:010-67273832qq1280684273

    箱:jgl106@sina.com

邮寄地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1号西苑饭店4号楼5453

  编:100044

附件:2020年信用评价复评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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